附件二
国外清真认证机构的标准和要求
(MUI关于清真产品的国家协调会法令,2003年)
1. 认证机构对清真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实施评估应通过合法的伊斯兰组织/伊斯兰中心而建立,这些机构承担的主要责任是教育穆斯林遵守伊斯兰规则,并给祈祷者和伊斯兰教育提供必要的便利。伊斯兰组织应当由生活在至少有40人的国外某区域或特定地区的穆斯林来组建。
2. 在合格和可靠的人力资源情况下,伊斯兰组织应当有一个适当的常设办事处。
3. 伊斯兰组织应当有法特瓦/ Iftat委员会,其职能应是界定清真状态,并有一组科学家成为清真审核员。该法特瓦委员会至少由三位穆斯林科学家组成,这些科学家应有丰富的伊斯兰法律经验且有能力颁发法特瓦(裁决)。除这组科学家之外,至少要有两位科学家应当在屠宰场、饭店、工业(工厂)和添加剂制造业等领域具备指导与检查的能力。
4. 认证机构应当有一套认证过程的标准作业程序(SOP),该SOP至少包括登记、管理、现场检查,稽核结果及法特瓦委员会的纪要。
5. 伊斯兰机构的所有行政文件(登记表、报告、公司数据和其他文件)应建立完整的制度以便随时跟踪被认证公司的信息。
6. 机构应具有特别广泛的网络宣传,并积极参加世界清真理事会(WHC)。
7. 要有能力与MUI合作来安排培养和监管印尼国家中的清真产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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