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清真食品标准
1、范围
文莱达鲁萨兰国标准规定了食品产业中关于清真食品的制备和操作的实用方针(包括营养增补剂),并提供了文莱达鲁萨兰国清真食品生产与食品贸易的基本要求。该标准与文莱政府所容许的文莱法律、其他有关标准及指导方针一起使用。
2、定义
针对本标准的目的,使用以下定义:
2.1主管当局
主管当局是指文莱政府根据规定要求来执行具体工作的委托部门
2.2伊斯兰主管当局
伊斯兰主管当局是指文莱达鲁萨兰国伊斯兰宗教理事会(Majlis)根据规定要求来执行具体工作所委托的Majlis或伊斯兰部门
2.3清真(合法的)
伊斯兰法所允许的事物或行为称为合法,且不能给执行者带来任何惩罚。
2.4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是指适合人类消费且伊斯兰法所允许的食品,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a)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规定非清真来源的任何局部或全部的动物制品或未按照伊斯兰法所屠宰的任何局部或全部的动物制品;
(b)食品不得含有被伊斯兰法定义为污秽物的任何成份;
(c)食品是安全无害的;
(d)食品在制备、加工或生产中所用的设备不得与伊斯兰法所规定为污秽物有污染;
(e)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不允许的人的任何部位或其衍生物;
(f)在制备、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过程中,清真食品与不符合(a)、(b)、(c)、(d)和(e)条件的任何其它食品或被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东西要完全地隔离。
2.5 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是指沙菲仪教法学派的律法,或由苏丹陛下和最高元首批准在文莱国家所执行的其他学派教法。
2.6审核员
审核员是指文莱宗教事务部部长任命执行本标准检查工作的任何穆斯林
2.7文莱达鲁萨兰国伊斯兰宗教理事会
文莱达鲁萨兰国伊斯兰宗教理事会是指在宗教理事会的第五条和伊斯兰裁决法院法(第77章)之下所组成的伊斯兰宗教理事会
2.8 污秽物
2.8.1根据伊斯兰法,污秽物是:
(a)动物或事物本身就是禁止的,比如猪及其衍生物、血及腐尸;
(b)被非清真食品污染过的清真食品;
(c)直接与非清真的事物接触过的清真食品;
(d)人类或动物所排出的任何液体或固体,比如尿、粪便、血、呕吐物、脓液、猪狗的精子和卵子(除其它动物的精子和卵子);
(e)腐臭的尸体或者未按照伊斯兰法所屠宰的清真动物。
2.8.2污秽物共分三类:
(a)Mughallazah——严重污秽物,是指狗和猪,包括从他们的排泄处、后裔和衍生物上所排出的任何液体和固体;
(b)Mukhaffafah——轻微污秽物,仅指2岁或2岁以下男婴的尿液,且除了母乳以外他不食用其它任何食品;
(c)Mutawassitah——中度污秽物,是指介于严重污秽物和轻微污秽物之间的污秽物,比如呕吐物、脓液、血、酒精饮料、腐尸、从排泄处中排出的液体或固体等。
2.9屠宰
根据伊斯兰法,屠宰方法应当切断气管、食管、颈部动脉和静脉来加快动物的放血和死亡。
2.10阿语单词
为了避免本标准中所使用的任何单词与短语的同一性或定义而产生的任何疑惑,将在附件A的第一列中列出,有关单词与短语的阿语单词的原始参考信息在附件的第二列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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