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内容。。。。。。。省略
3.5产品的储存、展览和服务
所有的清真食品在储存、展览、销售或服务的每个环节上都要进行分类、贴有清真标识和各自隔离,以防止被非清真东西掺杂或污染。
3.6卫生、卫生设施、清洁和食品安全
3.6.1卫生、卫生设施、清洁和食品安全是清真食品的必要前提,它包括个人卫生、制服、机器和动物屠宰及食品加工或生产的工作场地。
3.6.2生产者应实施以下标准:
(a)控制初级生产中来自于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包括天然肥料)、农药、家禽药或已用的任何其他成分的污染;
(b)控制植物和动物的健康状况,以便通过消费食物而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或相反地影响了产品的适用性;
(c)保护食品原料与害虫、粪便和其它污染源隔离;
(d)有效地处理废弃物;
(e)恰当的储存有害物质。
3.6.3清真食品的制备、加工、包装、运输和储存要在符合食品卫生法典总则和其他有关法典标准的卫生要求下进行。
3.6.4系统适当预防的内容:
(a)食品受外界污染的物质,如塑料、玻璃或机器的金属碎片、灰尘、有害气体或烟及不需要的化学物质;
(b)过量使用许可的食品添加剂。
必要时对生产和加工过程使用适当的检测或筛选设备。
3.7包装
3.7.1清真食品应使用适当的包装材料来包装,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装材料不能由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任何物质构成;
(b)包装材料在制备、加工或生产过程中,不能使用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所污染过的机器;
(c)包装材料在制备、加工、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必须与不符合(a)或(b)条件的任何其他包装材料或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任何东西要完全地隔离;
(d)包装材料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任何物质。
3.7.2包装过程要在干净、卫生良好、适当的环境下进行。
3.8标签
3.8.1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标签材料必须是无害且不能由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物质构成。
3.8.2每个包装箱都要有清晰且不易擦掉的标记或贴有标签,并附有以下信息:
(a)产品名称;
(b)公制的净体积;
(c)原产地的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商标;
(d)进口商和/或进口食品的当地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e)成分清单并按照递减方式详细指明含量的比例;
(f)识别日期的编号代码和/或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的批号;
(g)原产地。
3.8.3对于初级肉食产品,除了符合3.6.4中所提出的条件外,标签或唛头还要有以下信息:
(a)屠宰日期;
(b)加工日期。
3.9法律要求
产品在其它方面要遵守文莱现行法律中的其他有关要求。
4一致性
认为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应当遵守本标准第3条款,这些应由主管当局通过必要的现场检查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