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生产、制备、加工及储存
常规标准(第一版)
1.范围
马来西亚标准阐述了食品产业中关于清真食品的制备和操作的实用方针(包括营养增补剂),并提供了马来西亚国家食品生产和食品贸易的基本要求,本标准与MS1480、MS1514可并用。
注:本标准不包括关于认证所需的所有要求,有关清真认证的事宜可在马来西亚伊主管当局的规程中查询。
2.引用参考
以下引用参考在本标准应用中是必不可少的,过时的参考仅是引用版本,最新的参考就作为引用参考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版)。
MS1480:根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的食品安全
MS1514:食品卫生一般准则
中小型食品产业的良好卫生规范的方针是趋向于HACCP MON/MAK/18.03(GU)、食品质量监控部、公共健康部和马来西亚健康部。
3.定义
针对本标准的目的,特使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沙立亚法
沙立亚法是指沙菲仪、马立克、罕百里与哈奈菲任何其一的教法学派的伊法。
3.2清真(合法的)
在不会给执行者带来任何惩罚的情况下,伊法所允许的事物或行为均为清真。
3.3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是指伊法所允许的食品,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a)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法所规定的针对穆的任何非清真动物或者未按照伊法所屠宰的动物;
b)食品不得含有被伊法定义为污秽物的任何成份;
c)食品是安全无害的;
d)食品在制备、加工或生产中所用的设备不得与伊法所规定为污秽物有任何污染;
e)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法所不允许的人的任何部位或其衍生物;
f)在制备、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过程中,清真食品与不符合a)、b)、c)、d)和e)条件的任何其它食品或被伊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东西要完全地隔离。
3.4污秽物
3.4.1根据伊法,污秽物是:
a)事物本身就是禁止的,比如猪及其衍生物、血及腐尸;
b)被非清真食品污染过的清真食品;
c)直接与非清真的事物接触过的清真食品;
d)人类或动物所排出的任何液体或固体,比如尿、粪便、血、呕吐物、脓液、猪狗的精子和卵子(除其它动物的精子和卵子);
e)腐臭的尸体或者未按照伊法所屠宰的清真动物。
3.4.2污秽物共分三类:
a)Mughallazah——严重污秽物,是指狗和猪,包括从他们的排泄处、后裔和衍生物上所排出的任何液体和固体;
b)Mukhaffafah——轻微污秽物,仅指2岁或2岁以下男婴的尿液,且他除了母乳以外不食用其它任何食品;
c)Mutawassitah——中度污秽物,是指介于严重污秽物和轻微污秽物之间的污秽物,比如呕吐物、脓液、血、含酒精的饮料、腐尸、从排泄处中排出的液体或固体等。
3.5屠宰
根据伊法,屠宰方法应当切断气管、食管、颈部动脉和静脉来加快动物的放血和死亡。
3.6主管当局
主管当局是那些由政府根据规定的要求执行具体工作的委派部门
注:在马来西亚国家,有若干负责不同领域的主管当局,例如:伊事务部、动物健康部、公共健康部、食品安全部等等。
3.7伊当局
伊当局是指在马来西亚负责伊事务的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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