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产品的加工、处理和销售
4.3.1符合以下要求的所有加工食品都是清真的:
a)产品或其成分中不得含有伊法所规定的任何非清真动物、成分或未按照伊法屠宰的动物;
b)产品不得含有伊法视为污秽物的任何数量的东西;
c)产品或其成分是安全的和无害的;
d)产品在制备、加工和生产所用的机器设备必须是未被污秽物污染的;
e)在产品的制备、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清真食品必须与不符合a)、b)、c)、d)条件的食品或伊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任何东西要完全地隔离。
4.3.2装置、器皿、机器和辅助设备
4.3.2.1用来加工清真食品的装置、器皿、机器和辅助设备不能是伊法规定为污秽物的东西制成或含有任何数量的这些东西,并且这些设施必须专用制作清真食品。
4.3.2.2以前用过的或接触过伊法规定为污秽物的装置、器皿和机器必须按照伊法要求来清洗(参照附录C)。
4.3.2.3要把污秽物污染过的非清真生产线改为清真生产线,必须按照伊法要求来清洗(参照附录C)。这个过程要有伊主管当局来监管。改变之后,此生产线仅用于生产清真食品。如果反复地将此线改为非清真生产线,再改回清真生产线是不允许的。
4.4产品的储存、展览和服务
所有的清真食品在储存、展览、销售或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分类、标识和隔离,以防止与非清真东西混淆或被污染。
4.5卫生、卫生设施和食品安全
4.5.1卫生、卫生设施和食品安全是清真食品的必要前提,它包括个人卫生、制服、机器和食品加工或生产的工作事项等很多不同的方面。
4.5.2生产者应实施以下标准:
a)控制污染物与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包括天然肥料)、农药、家禽药或其它用于最初生产的添加剂隔离;
b)保护食品原料与害虫、粪便、微生物污染源和其它污染源隔离;
c)有效地处理废弃物;
d)恰当的储存有害物质。
4.5.3清真食品的加工、包装和分配要在严格的卫生条件下,经过良好生产规范或良好卫生规范中对中小型食品工业指导方针的许可,并符合马来西亚主管当局当前执行的HACCP和公共健康法规。
4.5.4系统适当预防的内容:
a)食品受外界污染的物质,如塑料、玻璃或机器的金属碎片、灰尘、有害气体或烟及不需要的化学物质;
b)过量使用许可的食品添加剂。
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当有必要时,需要适当的检查或审查。
4.6包装和标签
4.6.1清真食品要有合适的包装,包装材料本质上要清真,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装材料不能由伊法规定为污秽物的任何物质构成;
b)在制备、加工或生产过程中,不能使用伊法规定为污秽物所污染过的机器;
c)在制备、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与不符合a)、b)条件的食品或伊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任何东西要完全地隔离;
d)包装材料不得含有任何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4.6.2包装过程要在干净、卫生良好、适当的环境下进行。
4.6.3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标签材料必须是无害的和清真的。
4.6.4每个箱子上都要有清晰且不易擦掉的标记或贴上标签,并附有以下信息:
a)产品名称;
b)公制的净体积;
c)生产商、进口商和/或分销商和商标的名称和地址;
d)成分清单;
e)认证日期的编号代码和/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批号;
f)原产地。
4.6.5对于肉食产品,除了符合4.6.4中所提出的条件外,还要有以下信息:
a)屠宰日期;
b)加工日期。
4.7法律要求
产品在其它方面要符合马来西亚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要求。
5.一致
针对产品符合本标准,就应当符合第4条中的标准,这些应由主管当局通过制定必要的检查来证实。
6.清真证书
在马来西亚国家,清真证书由有关伊当局来颁发。
7.清真认证标识
假定某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联邦伊当局允许后,可在产品上标有当局者的清真认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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